法律知识

汇海拥有多名专业资深律师,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拥有众多经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知识

婚姻法学知识分享|"离婚协议“的法律问题

来源: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2019/12/6 点击:
离婚协议的法律问题

  1.何为协议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自愿离婚;

  二、离婚诉讼。

  我们日常所称的协议离婚,指的是自愿离婚。

婚姻法学知识分享|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所谓协议,就是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在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须对离婚协议备案后,才会进行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

  2 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❶ 夫妻双方是否对离婚达成共识;

  ❷ 是婚生子女由谁抚养达成合意;

  ❸ 夫妻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合意;

  ❹ 夫妻的债权债务达成合意。

  还有其他需要约定的,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

  3.离婚协议签定后

  是否就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愿离婚必须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仅仅达成协议,从法律上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并未解除,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后,才解除婚姻关系。

  4.签订离婚协议后未离婚,

  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应当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生效的约定,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未离婚,且有一方表示反悔,则相关约定没有生效。

  5.离婚协议中

  是否可以约定双方共同抚养子女?

  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夫妻离婚后共同抚养子女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原则上讲,离婚协议中是可以约定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6.能否做出“离婚不离家”的约定?

  本文所称“离婚不离家”的约定,指的不是因为实际居住困难一方无法搬离原共同居住处,故双方离婚后,仍居住在一处的情况,指的是有些夫妻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登记离婚并约定仍然维持实际夫妻共同生活状态的情况。

  一、在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离婚协议中,是不能有“离婚不离家”的约定的,因为该约定与离婚本身是存在矛盾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予以认可。

  二、离婚双方通过口头或另外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离婚不离家”的情况下,必须指出的是,在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说,一旦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离婚是不能撤销的。如果在登记离婚后,仍然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

  7.对离婚协议中的

  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在订立离婚协议是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协议对于签订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不能轻易反悔。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如您有其他疑问,请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称呼
您的电话号码
您的问题描述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五矿大厦14层 0532-66062201 www.huihaijiashi.com huihaijiashi@163.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
备案号:备ICP备19043365号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在线咨询:09:00-21:00

 

服务
热线

 

0532-66062201
免费咨询:09:00-21:00

 

微信

汇海家事微信咨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