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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你了解多少

来源: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2019/12/25 点击: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离婚率的增高以及由此引发的越来越多的抚养费纠纷就是其中的表现之一。什么时候可以要抚养费?抚养费确定了还能增加吗?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有保障吗?下面几则特殊的案例为您解答抚养费纠纷中那些让人疑惑的事儿。

 

  案例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向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

  小轩为王某与康某之子,小轩的父亲康某受雇于远洋劳务公司,常年在外工作,小轩便一直由母亲带在身边。在小轩出生后一年多,王某与康某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矛盾,王某一气之下将小轩带回了外地的娘家,彻底和康某开始了分居生活。后来康某不再管小轩母子的生活,并一直拒不支付小轩的抚养费。王某独自一人抚养小轩倍感压力,为此,她以小轩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康某每月给付小轩抚养费2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应予支持。法院结合小轩目前生活的实际状况及康某的履行能力,判决由康某每月给付小轩生活费1000元。

  【法官解读】

  父母离婚后子女固然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给付抚养费,父母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主张抚养费。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案例二

  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得随意

  2015年11月,钱某和季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他们的儿子小洋随父亲钱某共同生活,母亲季某不承担抚养费。2018年2月,钱某以小洋的名义起诉季某,要求季某给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季某同意每月给付小洋生活费400元。可过了没多久,钱某在2019年1月又以小洋的名义起诉了季某,要求季某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洋的生活、学习情况较父母离婚时未发生重大改变,小洋父亲钱某的抚养条件在短期内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轻易变更约定的抚养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变更协议条款重新确定抚养费数额是有条件的。在判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时,应当充分考虑"必要时"的三个法定情形,一是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对于短期内无重大变化反复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吴某与钱某(已婚)经网络相识并相恋,2012年左右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吴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安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是吴某、父亲是钱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钱某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根据证据推定小安系钱某的非婚生女,并根据小安的实际情况酌定由钱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法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出生医学证明中载明小安的父亲是钱某,钱某对此虽然不认可,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推翻,且不同意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据此推定小安与钱某存在亲子关系。作为非婚生子女的小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依法向父亲钱某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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