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说家事|在婚姻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2020/3/11 点击:
结为夫妻,不仅仅是一纸婚书的事情
这代表着夫妻二人风雨同舟患难与共
大事小事都要一起面对
很多人会特别关心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性
却没注意到“夫妻共同债务”也同样的重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针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分为日常生活需要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两种情况,如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算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注意“举证责任”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重中之重是举证。对外而言,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内而言,否定一方所负的信用卡欠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举证证明欠款未发生于婚内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日常生活。希望大家提高维权意识,保护自己,保护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