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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婚姻家事律师:从家事律师角度看鲍某某事件

来源: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2020/4/20 点击:
今天想和大家聊一下沉重的话题
就在前几天,杰瑞集团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事件,连日备受关注,持续发酵。最高检官方微博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鲍毓明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履历丰富,自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京津地区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驻美国纽约和加州工作近十年,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

青岛婚姻家事律师:从家事律师角度看鲍某某事件

事件回顾

2019年4月8日,官方通报,一女子到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报案称,其从未满14周岁开始就遭到“养父”鲍某某多次侵犯。
2019年4月26日,因证据不足公安局撤销立案。
2019年10月9日,再次立案。
虽然还没有确切的实锤,但是鲍某某的资料已经被媒体挖到放到网上。
这位被称为“首席法务官”的先生,先是被杰瑞集团官方声明已经与其解除劳务合同,后又被中兴通讯回应不知情。
而鲍毓明的一句“说来话长”更是引人深思,这表示着既不是否认也不是肯定的态度,堪称奇才。
因为换作一般人都会回答是或者不是,而不是“说来话长”。
有人指出现在公司已经发布声明,是不是就代表他确有性侵的事实,其实不然。因为公司声明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对于案件来说意义不大,因为案件还没有最终定夺,所以无法认定。
再说警方目前已经立案,说明鲍毓明是以嫌疑人的身份参与调查,而能否确定他有刑事责任,还需要法院进行最终的调查。
结合本案说一说收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在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鲍某某案中,如果单身无配偶的鲍某某与李星星的年龄相差不到四十周岁,则鲍某某是无法正规收养李星星的;更何况,鲍某某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登记收养手续,其与李星星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收养,原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社会有积极意义的行为,可以让孤苦无依的孩子有个家,可以让想生育却不能生育的成年人多一条为人父母的途径,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收养行为不应成为别有用心之人违法犯罪的工具。

我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但经过此案,收养的法律关系是否会蒙上阴影甚至蒙受污名,而那些真正渴望收养孩子和被收养的人又是否会受到影响,这是我们作为家事律师所担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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