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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离婚律师解读《民法典》针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篇

来源: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2020/6/17 点击:
民法典针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行为,在以下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修订:



其一,删除“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不再限于离婚时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

作为专注家事纠纷的律师团队,我们已经不记得被多少当事人问过:律师,我要离婚了,我怎样才能有效转移财产?转给我父母行不行?实践中,往往是掌握更多财产和社会资源的配偶一方会更加关注转移财产,而其中精明者往往会在离婚前早做安排,离婚诉讼中面对另一方对其转移财产的质疑时,则又将财产转移不是发生在“离婚时”拿出来作为挡箭牌。

其二,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列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四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表现形式。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则增加了挥霍这一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表现形式。

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来时各自飞。改革开放40多年来创造了巨额的私人财富,相应地在面临离婚纠纷时转移财产的手法也是与时俱进、花样翻新。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成为了部分人在离婚时转移财产的新玩法,比如可以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以高价购买一些市场价格操纵空间巨大的产品以巧妙的实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民法典的前述规定可以有效地堵住此前规定的漏洞,更好地保护配偶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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