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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离婚律师:患有疾病不能结婚?民法典颁布后不存在的!

来源: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2020/7/6 点击:

近日《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的婚姻家庭编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了部分条款。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其中的亮点之一:无效婚姻条款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相关内容的删除。

青岛离婚律师:患有疾病不能结婚?民法典颁布后不存在的!


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情形属无效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删去去婚姻法中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情形。

我们先来看看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

1.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3.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Long long ago,结婚前男女双方需要强制进行婚检,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开始,变更为自愿婚检。其实从那时候开始,不宜结婚生育的重大疾病便隐身在自愿中了。

恋爱自由、婚姻自由,这是人类一直孜孜追求的,去爱什么样的人、和谁结婚共同生活是心之向往情之所愿,有人喜欢小绵羊,有人偏爱大老虎,所谓萝卜青菜各人所爱。

随着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多元化,对他人的宽宥度越来越高,重大疾病不能剥夺其结婚的自由,同样不能剥夺一个人要和另一个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的权利,所以民法典将其从无效婚姻情形中删除,从法律的角度避免了可能产生的歧视。

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自愿,都可以结婚,但这一切的前提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必须在结婚前充分告知对方,不能隐瞒和欺骗。

民法典将隐瞒疫病婚姻划归到可撤销婚姻一类,同时赋予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哪呢?

无效婚姻不因婚姻双方的意愿所改变,属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后果,可撤销婚姻的主动权掌握在婚姻中的当事一方。

以第1053条为例,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在婚后得知了,有权选择起诉撤销,但如果这另一方选择原谅,那么任何组织、个人都无权主张撤销婚姻。

举个例子:张阿姨的宝贝女儿小红爱上了小明,在结婚后小明精神分裂症发作送往医院后得知其有家族遗传史,小红认为小明虽向她隐瞒,但深爱小明独特的气质,愿意陪他治疗共度一生。张阿姨再心疼女儿,都无权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人的一生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能不能觅到有缘人走进婚姻这座围城亦未可知。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法律毕竟也只是最后的防线和保护自己的武器,作为一个人该遵守的道德和原则才是立身之本,但真有飞蛾扑火亦多说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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