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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就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

来源: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2020/8/18 点击:
 作为家事律师,关于离婚我们听到过很多咨询的当事人询问:我们签署过《忠诚协议》,出轨的话是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的对么?

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就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
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现行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1
妻子小夏和丈夫小马是青梅竹马,在恋爱长跑8年后喜结姻缘。小夏因工作原因几乎长居外地,不久,她发现丈夫另一女子关系暧昧,经过几次争吵,两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若男方出轨,男方承诺同意无条件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一人所有,并补偿女方人民币25万元。
半年后,小夏再次发现了小马出轨。悲愤之下,诉之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夫妻财产平均分配,并未按照之前两人签订的“协议”分配。
在案例的这份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过错损害赔偿数额,触发条件是小马出轨,这一约定属于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男方承诺无条件同意离婚”这条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第2条确定的“离婚自由”原则,因此导致整份协议无效。当然,这份忠诚协议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只约束了男方的忠诚义务,而没有约束女方的忠诚义务,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也可能导致最终协议无效。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案例2
同样是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在2019年,四川省成都审理了一个案件。杨某和刘某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过语音或者图片等方式被证明精神或者肉体出轨的,或者说有家庭暴力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全部的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自愿赠与无过错方。
小夫妻在成都市有一套房子,有共同存款10万元。后来,杨某婚内出轨,刘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把房子和10万元判归自己。法院认为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忠诚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是有效的,就支持了刘某的主张。
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可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结合当下主流裁判观点可以总结出:
1.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3.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4.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5.“忠诚协议”不得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
“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那么,签署“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我们建议:
1.“忠诚协议”的签署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要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
2.切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若一开始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导致失去太多。
3.“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建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如是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现象大量涌现,这体现了民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和进步,但只有正确运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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