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汇海拥有多名专业资深律师,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拥有众多经验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丈夫与他人同居后约定给对方一定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金会受到法律保护么?

来源: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2020/8/27 点击:

丈夫与他人同居后约定给对方一定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金会受到法律保护么?


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免费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称呼
您的电话号码
您的问题描述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五矿大厦14层 0532-66062201 www.huihaijiashi.com huihaijiashi@163.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
备案号:备ICP备19043365号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在线咨询:09:00-21:00

 

服务
热线

 

0532-66062201
免费咨询:09:00-21:00

 

微信

汇海家事微信咨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