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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实记:为什么离婚诉讼一审不判离

来源: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2020/11/10 点击:
周末的时候朋友发语音抱怨没有想到自己转眼已经到了被父母逼着看相亲节目的年纪,朋友笑说自己并不害怕单身,害怕的是“速食婚姻”,从恋爱到结婚可能不足百天,是人是鬼都还没看清楚就嚷嚷着要百年好合相濡以沫一生,可婚姻这座城进去容易,走下去却需要很大的努力,更不要说想掉头出城。

离婚诉讼实记:为什么离婚诉讼一审不判离
作为婚姻家事的我们见过了太多的“出城难”,所谓的好聚好散在离婚程序中一般协议离婚。虽然通过协议的方式是最节约成本的一种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感情的判断不同,甚至是因为对共同财产的分配的意见不同,往往无法通过协议达到“和平分手目的”。故而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司法实际中,一般离婚诉讼的一审是不会判离的,为啥起诉离婚第一次都不会判离呢?

为什么起诉离婚第一次一般都不会判离?

当一方当事人被已经破裂的婚姻折磨的痛苦不堪、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夫妻关系时,的确得到的结果,往往是法院判决不予离婚。那么,究竟为什么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判离呢?

一、婚姻关系是人的身份关系,倘若法院判决准允离婚,则一经判决,即刻生效,所以法院对于这类会改变人的身份关系的案件,都较为慎重。

二、这与判定离婚的标准有很大的关系。

现行《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为调解无效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怎样才算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呢?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但是,经常发生的情形是:一方打算离婚,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那么起诉到法院,打算离婚的一方就需要举证证明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

我们知道除了明确的几个标准情形外,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法庭上,对方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其实除了真诚悔过,不想离婚的情形外,即虽然生活中夫妻之间会因为一些生活上的琐事经常发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与原告之间的感情,不管原告想离婚的决心多么坚决,被告仍想挽留。也有一种恶劣的情况是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被告想独吞或者想得到大部分。为了转移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

一审不判离怎么办?

想要离婚的主体,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的半年后,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般来说,二审就会判离。为什么是半年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需要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而这六个月的时间,则为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当事人要做好防止财产转移的准备,以免造成自己财产权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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