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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说家法|该如何证明离婚时我是“无过错方?”

来源: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2020/12/1 点击:
有的婚姻就如一件外表看着华美,里面爬满虱子的锦袍,看着光鲜亮丽,穿在身上却难受无比。
 当岁月无情的摘下彼此身上的滤镜后,感情上的平淡、无趣、厌倦等各种各样的问题随之而出时,我们才知道婚姻的复杂和现实远比我们想象中要难得多。

有人选择坚守着琐碎的油盐酱醋、锅碗瓢盆所沾染的婚姻,有人却走失在外界的诱惑中因为第三者等因素想匆匆结束婚姻,这种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理应给予适当补偿,2021年即将实行的《民法典》则明确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追溯到 1993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但说实话,这个错怎么定,由谁来定,是个问题。一场婚姻的崩溃,一定是长期积累的情绪爆发,也是两个人立场对立或者沟通上产生了障碍。
如何认定“无过错方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过错”下定义,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和掌握使用。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
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这样看来,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都应该属于过错。
为切实保障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新颁布的《民法典》作出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中可以获得照顾,强调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且在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中,除了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外,还增加了一项“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弥补了现行婚姻法的不足,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公平正义精神,有助于引导公民在婚姻中规范自己的行为,更有利于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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