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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有效吗?

来源: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2019/8/6 点击:

案例:2001年6月赵某和贾某经介绍相识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赵某不想再因婚姻受伤,于是和贾某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两人还在协议书最后特别强调,“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后来,赵某发现贾某和他单位的一个女孩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赵某提出了离婚。但对于当初两人签订的协议,贾某不愿遵守。离婚已成定局,贾某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诉求法院准予两人离婚。赵某对离婚之事不持异议,但她反诉贾某,要求其支付20万元违约金。但贾某认为,妻子向他索要“忠诚协议书”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法院审理认为,忠实义务是夫妻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夫妻应忠实于对方,如一方有重婚、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忠诚协 议书”有效,法院支持赵某要求贾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诉求。

我们认为,“忠诚协议”虽然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毕竟给婚姻当事人提供了追求美满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如果您真的需要用这样一份“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给自己一个放心,不要过多考虑其效力问题,而是先签份这样的协议。或许等你真的需要的时候,“忠诚协议”已经合法或被司法实践认可了;即使没有认可,手上有这样一份协议也没有什么不妥。但当事人也要正确看待“忠诚协议”,它不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法宝”,它可以维护合法权益,却无法对爱情做出保证。如果当事人刻意地制定协议去追求某种物质目的,则背离了“忠诚协议”本身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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