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分割财产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鉴于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过去一般认为不离婚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故而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
实践中却存在,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一方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理共同财产,或者将夫妻财产赠与给“二奶”、“第三者”。而另一方因各种原因不想离婚,或者达不到离婚条件,或者在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对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损害而无可奈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重大理由”下可以婚内分割财产。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但是,要注意,夫妻婚内财产分割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