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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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中约定一方不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就可以免除抚养义务吗?

来源: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2019/8/6 点击:

王某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王某某。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遂于2014年12月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当时李某的收入状况较好,且为了取得儿子 的抚养权,协议约定儿子由李某独自抚养,王某不支付抚养费。

2016年3月,李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李某失业,同时又身患疾病,生活出现困难,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遂请 求王某分担儿子的生活费,但王某以离婚时已协商由李某独自承担为由予以拒绝。无奈,2017年10月,李某以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 诉到法院,请求王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的义 务。李某在离婚时虽未要求王某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王某 对儿子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了,当李某不能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义务 时,王某必须履行支付抚养的义务。遂判决王某每月支付王某某抚养 费1000元。

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 法权益。虽然在离婚的父母双方之间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分担可 以协商处理,但是这种约定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关于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 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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