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
男方郭某与女方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在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在这期间,郭某共计给付吕某彩礼金 21200元。现郭某以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吕某返还彩礼金 21200 元。吕某却认为自己与郭某没有共同生活是事实,但是自己是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因此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2.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并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 21200 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彩礼14840元;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3. 小海说
这是一个典型的离婚退还彩礼的案件。通常认为,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适用的即是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一万四千多元钱,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关于嫁妆方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二人登记结婚前父母赠与女方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若是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陪送时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依约定来确定。如果该嫁妆很明显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应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